昌吉回族自治州(新疆昌吉属于哪个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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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摘要:
(1)新疆昌吉属于哪个市管辖
(2)昌吉属于哪个省
(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一、新疆昌吉属于哪个市管辖
昌吉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自治州,属于昌吉市管辖。
昌吉回族自治州成立于1954年,州域总面积7.35万平方公里。全州辖5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哈萨克族自治县)、2市(昌吉市、阜康市)、3个国家级园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昌吉州从东西北三面环抱首府乌鲁木齐市,地处天山北坡经济带和乌昌石城市群率先发展的核心区域,是建设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G312、G216、G7等高速公路贯穿全境,是东联内地、西接中亚和欧洲市场的桥头堡和黄金通道。
自然资源
州内已发现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石灰石、芒硝、铁、铀、金、铜等40种。煤炭资源富集,预测储量5732亿吨,占全疆的26%、全国的12%。
准东煤田是目前全国最大的整装煤田,预测资源量3900亿吨,已探明2531亿吨。石油预测储量27亿吨、天然气预测储量6000亿立方米。天然草场9981万亩,森林1231万亩。年日照时数2700—3100小时,无霜期155—180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昌吉回族自治州
二、昌吉属于哪个省
昌吉(昌吉回族自治州)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位于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东南缘。位于北纬43°20′~45°00′,东经85°17~′91°32′。东临哈密市西接石河子市,南与吐鲁番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毗邻,北与塔城、阿勒泰地区接壤,东北与蒙古国交界。从东、西、北三面环抱乌鲁木齐市。
昌吉州辖5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市(昌吉市、阜康市)、3个国家级园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扩展资料地理:
昌吉自治州地势南高北低,由东南向西北倾斜,南部是天山山地,中部为广袤的冲积平原,北部为浩瀚的沙漠盆地,此区域为横亘南部的天山的北坡,习惯称之为“天山北坡”。
东西长541千米,南北宽285千米,总面积7.3万平方千米。全州辖两市五县一区,州政府所在地昌吉市,东距乌鲁木齐市中心38千米,西抵石河子市110千米,至乌鲁木齐国际机场18千米。
自然资源:
昌吉矿产资源主要有煤炭、石油、石灰岩、芒硝、石墨、碧玉等50多种,具备很高的开采价值,其中煤炭储量250亿吨,年产原煤700万吨左右,已探明石油储量1.5亿吨,天然气储量300亿立方米。国家第一个200万吨级整装沙漠油田就位于州域境内。
草场面积约6880万亩;有可耕地1057万亩,常年播种面积450多万亩;森林总面积575.7万亩,森林覆盖率4.1%。光照强、昼夜温差大,适宜并盛产小麦、玉米、水稻、棉花、糖料、油料、西甜瓜和各类水果。
三、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和城乡规划区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以外居民聚居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包括边境口岸、工业园、农业园、矿区、农场、林场和牧场等独立场区。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区域协调、城乡统筹、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有序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州城乡规划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职责。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提供决策依据。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财政困难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自治州财政给予补贴。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实行公众参与和公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依法进行相关规划查询和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维护城乡规划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指导自治州城市、镇和特定区域总体规划的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指导辖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特定区域应当纳入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第九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产业发展、环境与资源承载能力、城市规模、城市设计和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进行研究,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总体规划纲要经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的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并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综合水、土地等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性质与定位、发展规模、步骤、建设标准和中心城区各项建设用地布局;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特色风貌保持,明确空间管制要求;
(四)统筹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第十一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二)合理确定镇、乡的发展目标、职能、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牧区城镇化进程;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特色风貌保持,明确空间管制要求;
(四)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系统;
(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上一层级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近期内迁并撤销的镇、乡和村,可以不编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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