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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办案人的下场(聂树斌案原公安局办案的犯法的公安怎么处理)

聂树斌案办案人的下场(聂树斌案原公安局办案的犯法的公安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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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摘要:

(1)聂树斌案办案人的下场(聂树斌案的句号还不完整)

(2)聂树斌案原公安局办案的犯法的公安怎么处理

(3)聂树斌案的案件详情

一、聂树斌案办案人的下场(聂树斌案的句号还不完整)

距离聂树斌案平反马上就要2年,但聂树斌案真凶发现者郑成月的个人命运转机,仍迟迟未来。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聂树斌案”平反后,郑成月仿佛失去了生存动力,眼下,身患9种病的他,躺在病床上,静静地面对孤独。

郑成月民主与法制时报图

2005年,从警第10年的郑成月在侦办案件时,意外发现王书金案与聂树斌案的“联系”。随后在对所有证据核查后,他坚信聂树斌是被错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无果,郑成月向媒体披露了案情疑点。随后,聂树斌案得以正式进入公众视线。

当聂案离重审越来越近,郑所遭遇的压力也越来越大。2015年其妻子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万元用于治病,由于未能按时还款,公司将其起诉。郑成月说,负责审理此案的磁县人民法院伪造签字送达判决书,并在2016年冻结他全部工资至今,且未按法律规定给其预留生活费。由此,如今身患多种重病的郑还面临着医药费的难题,可谓晚景凄凉。

自与聂案产生联系开始,郑成月的人生接连遭遇“被撤职”、被举报、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系列厄运。我们或许难以直接将此全部归咎为打击报复,但如此多的顿挫降临到一个冤案举报者、认真办案的民警身上,既超出了“好人得好报”的社会朴素正义期待,也的确留下了诸多现实之问:

如果免职是正当职务调整,官方为何未正式宣布免职决定?有关已落马的前高官曾指明对郑进行打击报复的传闻是否属实?磁县法院伪造签字送达判决书,并违规停掉全部工资,到底有无外部力量的干预?这些疑问在聂树斌案平反即将2周年之际,该有一个完整的、权威的说法了。

自始至终,郑的个人命运与聂案呈现出明显的隐蔽关联,却又无法得到合理解释,这才是最可怕的。它既滋生了人们对于权力打击报复的惯性想象,也或进一步坐实了曾经的确有某种看不见的力量在阻扰着聂案正义的抵达。如果没有郑成月,或许就不会有聂案平反的一天,然而聂案平反后,曾经发生在郑身上的一系列“离奇”遭遇依然未得到该有的说法,这未尝不是聂案迟到的正义的一个缺角。

更重要的是,一名追求真相、严格办案的民警却落得个晚景凄凉的下场,这既是个人意义上的不公,也难免引发社会的关联性共鸣:我们如何避免让“举报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又如何确保在面对冤案时依然能有“勇者”敢于说出真相?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离不开新华社内参记者汤计,聂案平反的起点是从郑成月的挺身而出开始,让这些人能够善终,得到公正对待,也就是保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时至今日,郑成月依然拍着胸脯告诉记者:“我郑成月做事,从不后悔,问心无愧,我谁都对得起!”一个正派社会理应让这种“问心无愧”追求正义的人得到正义。否则,一定是我们的社会正义系统出了问题。

为众人而抱火者,不可使其厄于风雪。对于很可能去日无多的郑成月,当地相关方面该立即启动“抢救式救济”和正名行动。当年去职到底所为何由?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足够保障?这些问题悬而未决,聂树斌案就难言真正划上了句号。

二、聂树斌案原公安局办案的犯法的公安怎么处理

没有追责。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在获得国家赔偿后,张焕枝于2017年8月曾向最高检、最高法分别寄去一份“关于敦促启动聂树斌冤案追责程序的申请”。

截止2019年,聂案平反已过去两年,相关方面仍未公开追责结果。而与聂案相似的呼格吉勒图案,内蒙古司法系统纠正错案一年多后即公布了追责信息。

在谈到错案问题时,最高法院再审聂树斌案的审判长胡云腾曾表示,对错案必须追责,这个态度必须明确,绝不能只纠正错案了事;同时,如何纠正错案的责任,则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清朝杨乃武冤案(尚未处死)使一百三十多位官员被充军、流放或革职查办,除去顶戴花翎,永不续用。

很明显的存在刑讯逼供办案的都是一群头顶国徽的畜生吃着国家的粮食干的都是猪狗不如的事

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涉嫌违法的依法严厉处罚

其实这么办案人员也是杀人犯

三、聂树斌案的案件详情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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